Lease agreement in Chinese

[本協議僅供參考。本文件與將提交給您簽署的協議完全一致。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立法,車輛租賃協議必須以俄語簽訂。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立法不允許以英文簽訂本協議。您可以在簽署前審閱本協議版本並提出任何問題

無司機車輛租賃協議編號:___________ 阿拉木圖日期:______________2026租賃開始時間:__________

出租方:個體企業「DI-Service」,個人身份識別號(IIN890418401912,法定地址:阿拉木圖高爾基街86100室,由總監Indira Seitkaliyevna Yesirkepova代表,根據個體企業國家註冊證書KZ40TWQ03400437行事,以下簡稱「出租方」,為一方;承租方: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於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內政部於____________簽發,駕駛執照號碼__________,於____________簽發,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方」,為另一方;雙方統稱為「當事方」,已簽訂本協議如下:

1. 協議標的

1.1. 本租賃協議的標的是出租方有償向承租方提供第1.2條所述乘用車的臨時佔有和使用。

1.2. 本協議項下的租賃標的為以下乘用車:____________________,製造年份__________年,車牌號碼__________,車輛識別號(VIN__________,車身顏色__________,註冊證書號碼__________里程:______________公里燃油量:______________ 車輛狀況:清潔——未進行清洗。

1.3. 本協議簽署時車輛的所在地為阿拉木圖市,車輛在此處轉交給承租方。

2. 協議一般條款

2.1. 轉租的車輛(本協議第1.2條)必須處於技術完好狀態,符合其設計用途運營的車輛要求以及所有適用法規。出租方保證在轉交時,車輛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但對承租方其後的運營不承擔責任。

2.2. 當事方特此提前同意,有關租賃自動續期至無限期或授予承租方訂立新租賃協議的優先權的規定不適用於本協議。本租賃協議不自動續期,任何租賃延期只能在雙方單獨書面協議的基礎上進行。如果出租方拒絕延期協議,承租方無權要求賠償任何損失。

2.3. 如果承租方違反本協議,包括未經授權使用車輛、損壞或不當操作,出租方有權立即終止租賃協議,無需事先通知,並要求賠償所有已產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車輛維修費用、罰款以及因延遲歸還車輛而造成的損失。

3. 租金和支付程序

3.1. 本協議當事方規定,向承租方提供的車輛使用租金為每日____________________)堅戈(按日支付)。

3.2. 租賃車輛需支付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堅戈,該押金將在車輛歸還之日起10(十)個工作日內退還給承租方,前提是車輛歸還時無損且狀況良好。工作日僅指銀行系統運作且出租方能夠處理退款的日期。

如果押金以非現金方式(銀行卡)支付,出租方有權扣留押金金額的3%作為手續費;如果銀行卡由外國銀行發行,則為7%

3.3. 車輛租賃期為24小時。租賃開始時間在本協議中指定。如果車輛提前歸還,已支付的租賃費用將不退還給承租方。車輛歸還時間應根據本協議條款確定。如果車輛延遲歸還:

最多3小時——承租方將為每小時的延遲支付額外費用3,000(三千)堅戈;超過3小時——租金將根據本協議第3.1條的全日費率計算,用於每個延遲日。

3.4. 出租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與車輛可能造成的損壞相關的任何費用,以及為彌補因承租方過失而產生的罰款和其他義務所需的額外金額,包括行政罰款、車輛損壞以及因延遲歸還而造成的損失。如果押金金額不足以彌補損害,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支付剩餘的損害金額。

4.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出租方承諾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的車輛。車輛的轉交應通過錄像記錄其狀況,該錄像由承租方在接收車輛時使用其自己的設備(手機)製作。該錄像必須由承租方在接收車輛的同一天通過WhatsApp消息發送給出租方的商務電話號碼。

雙方承認該錄像為車輛轉交事實、其技術狀況、外觀、里程和設備配置設備在轉交時的適當和充分證據並同意將其視為本協議項下的《車輛驗收和轉交書》。

如果承租方未能錄製車輛狀況錄像或未能按規定將錄像發送給出租方,則車輛應被視為以新車的狀況轉交給承租方,沒有任何外部損壞、缺陷、不足、技術故障或磨損跡象。在此情況下承租方關於轉交時車輛狀況的任何索賠將不予受理。承租方確認在接收時已對車輛進行了檢查、核實並認為滿意。

4.2. 承租方應按照已發放的行車單獨立並自費操作租賃車輛並承諾遵守所有交通規則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法律。

4.3. 在開始操作車輛之前承租方應熟悉車輛使用規定並在整個租賃期間對其正確使用承擔責任。

4.4. 承租方無權拆卸、修理或對車輛進行任何改裝也無權安裝任何附加設備。承租方不得去除或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操作車輛。如果牌照丟失或損壞承租方應為每個丟失的牌照支付170,000十七萬堅戈的罰款。承租方的此項義務是無條件且無爭議的且支付指定金額的罰款是強制性的。

4.5. 承租方應承擔與租賃車輛操作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燃料、擋風玻璃清洗液、停車費以及在車輛操作期間產生的所有罰款和交通違規行為無論此類違規行為是因承租方過失還是因其無法控制的情況而發生。

4.6. 如果承租方決定獲得額外保護承租方有權自費額外投保其對第三方的責任。

4.7. 承租方承諾在本協議雙方約定的時間按照本協議第3節規定的金額和方式支付車輛使用租賃費。

4.8. 承租方應確保出租方不受限制地接觸車輛,以便檢查和核實是否符合本協議條款。出租方有權在租賃期內的任何時間檢查車輛狀況。

4.9. 未經出租方事先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將車輛轉讓給第三方使用;分租車輛;將車輛用於商業運輸;

授予第三方駕駛權;

抵押車輛、出租車輛或以其他方式設定擔保。

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將車輛轉讓給第三方的任何行為均應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協議。

如果發現此類違規行為,出租方有權:

立即單方面終止協議;

要求立即歸還車輛;

全額保留押金;

收取200,000(二十萬)堅戈的罰款;

追回超出罰款金額的全部損失。

承租方應對其已將車輛控制權轉讓給的第三方的所有行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無論是否獲得出租方的同意。

如果發現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的要素,出租方有權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執法機關報案。

4.10. 承租方承諾在酒精、麻醉藥物或有毒物質影響下不得操作車輛,也不得將車輛控制權轉讓給處於此類狀態的人員。如果違反本條款,出租方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收回承租方的車輛,承租方應賠償與此類收回相關的所有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

4.11. 里程限制和計算程序

4.11.1. 租賃車輛的每日里程限制為200(二百)公里,且僅適用於阿拉木圖市範圍內以及距離阿拉木圖市行政邊界不超過30(三十)公里的範圍內行駛。

4.11.2. 如果超出規定的每日里程限制(200公里),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超出的每公里75(七十五)堅戈的額外費用。每日里程限制是為每個24(二十四)小時的租賃期單獨計算的,不得累積或轉移到後續租賃日。

4.11.3. 如果車輛行駛超出阿拉木圖市,距離市行政邊界超過30(三十)公里,從超出30公里的第31公里開始,每公里將額外收取75(七十五)堅戈的費用,與每日總里程無關。

4.11.4. 本節規定的額外費用應根據實際里程表讀數和/或車輛中安裝的衛星監測(GPS)系統的數據進行計算。此類計算對承租方具有約束力並應無條件支付。

4.12. 地域限制

4.12.1. 車輛的操作僅限於阿拉木圖市範圍內以及距離其行政邊界不超過30(三十)公里的範圍內,除非事先與出租方書面另行約定。

4.12.2. 任何超出指定區域的行程,僅在事先書面批准路線、預計里程、租賃期並在承租方支付相應預付款後方可允許。

4.12.3. 出租方有權自行決定拒絕批准此類行程,無需說明理由。

4.12.4. 嚴禁將租賃車輛駛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違反此禁令將構成對協議的嚴重違反,並賦予出租方單方面終止協議、全額保留押金並全額追回損失的權利。

4.12.5. 未經出租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超出約定區域行駛應被視為嚴重違反協議,並將導致對每超出公里數加收75(七十五)堅戈的額外費用,以及本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罰款。

4.12.5. 未經出租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超出約定區域行駛應被視為嚴重違反協議,並將導致對每超出公里數加收75(七十五)堅戈的額外費用,以及本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罰款。

4.13. 本協議到期時,承租方應將車輛以完整設備配置、技術狀況良好(考慮到正常磨損)且清潔的狀態歸還給出租方。

車輛歸還時的狀況應由出租方錄像記錄。此類錄像將作為確認車輛歸還時實際狀況的證據。

如果在車輛轉交時,承租方未能錄製並向出租方發送本協議第4.1條中指定的錄像,則車輛應被視為已在沒有任何外部損壞、缺陷、不足或技術故障的情況下轉交給承租方。在此情況下車輛歸還時承租方應對任何已發現的損壞、故障、外觀惡化或技術狀況負責。

如果車輛歸還時

油箱部分未加滿——承租方應支付所缺燃料的費用。

骯髒——承租方應根據適用費率支付清洗和細節服務的費用。

有損壞或設備不完整——承租方應全額賠償損壞。

出租方有權拒絕接受車輛直到消除了妨礙正確目視檢查的污染。任何由於承租方造成的延遲歸還都將被收取額外租賃時間的費用。

如果車輛歸還時骯髒承租方應按以下費率支付清洗服務費

標準清洗——8,000八千堅戈

全面清洗含內飾清潔——12,000一萬二千堅戈

內飾乾洗——35,000三萬五千堅戈起具體取決於污染程度

去除煙漬、煙味、動物氣味或其他頑固污染——50,000五萬堅戈起

污染程度由出租方根據目視檢查確定並對承租方具有約束力。

4.14. 承租方通知出租方在租賃期間/她不會違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法律也不會以任何形式將車輛用於任何非法活動。出租方不對承租方與違法行為相關的行為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將車輛用於非法活動。

4.15. 出租方不負責保管承租方在歸還車輛後留在車輛內的任何物品。如果承租方將個人物品遺忘在車輛內出租方沒有義務保管或歸還。

4.16.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事故。

4.17. 承租方承諾在交通事故現場獲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事故現場圖複印件、車輛技術狀況報告和交通違規報告並進行醉酒醫學檢查。

4.18. 如果因交通事故保險事件而使用強制機動車第三方責任保險OGPO保單承租方應賠償與購買新保險保單相關的所有費用。保險保單是標準的強制保險保單費用為50,000五萬堅戈。但是此保單不涵蓋租賃車輛的維修費用。車輛未投保CASCO保險所有損壞情況下的維修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如果車輛損壞是由於承租方的過失造成的/她應根據缺陷檢查報告在出租方選擇的服務站賠償維修費用。承租方還應全額賠償對受傷第三方造成的任何物質損害。

4.19. 承租方確認他/她了解並理解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交通規則的要求以及管理機動車輛運營的行政和其他法律規定。

5. 雙方的責任

5.1. 承租方應對租賃車輛在整個租賃期內的保管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從接收車輛之時起直至歸還給出租方。如果承租方因任何原因無法將車輛以良好狀態歸還,出租方有權通過司法程序向承租方追償損失。

承租方還應支付因消除損壞(包括服務站維修時間)以及因訴訟程序而導致的車輛停駛期間的所有租賃費用。

5.2. 如果承租方違反本協議,未經出租方事先同意,轉租車輛、抵押租賃權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轉讓車輛,承租方應承擔車輛全部市場價值的責任。

此外,承租方將被處以相當於本協議規定費率的25(二十五)天租金的罰款。向出租方的支付和物質損害賠償必須在本協議到期日前完成。

5.3. 如果事故現場簽發的車輛技術狀況報告未能完全反映車輛的實際外部損壞承租方應賠償未記錄的損壞以及任何隱藏缺陷的費用。

5.4. 如果事故發生時被授權操作車輛的承租方處於酒精、麻醉藥物或其他致醉物質的影響下或如果承租方被認定對交通事故負有過失承租方應全額賠償出租方的損失。

5.5. 承租方應自費安排將受損車輛由拖車運送至出租方指定的車庫或其他地點。

5.6. 有償法律和組織支持

如果在協議期限內或與車輛操作相關承租方遇到需要法律或組織協助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被警察攔截、行政材料的準備、罰款的施加、車輛被扣留、車輛被放置在專門的扣車場、牌照被扣押、起草報告或其他程序文件出租方有權應承租方的請求安排一名代表公司員工或聘請的專業人員提供協助。

派遣代表將構成有償服務。此類服務的費用應為

175,000十七萬五千堅戈——用於因承租方過失而派遣代表到事故現場、扣留、準備行政材料、將車輛放置在扣車場包括組織車輛歸還、牌照被政府機關扣押包括組織其歸還。

上述金額應由承租方在服務提供當天或出租方發出付款要求當天支付。

拖車、車輛在扣車場的存儲、牌照的恢復或歸還、罰款的支付、行政費用、專業機構的服務以及其他強制性支付相關的所有額外費用應完全由承租方承擔並單獨支付。

能在規定時間內支付上述金額應被視為嚴重違反協議並賦予出租方保留押金、收取罰款以及向法院申請追償未償債務和損失的權利。

6. 協議期限

6.1. 本協議應在雙方簽署《車輛轉交書》後生效並自________________2026年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___2026年。本協議的規定僅適用於協議簽署和車輛實際轉交後雙方之間產生的關係。

6.2. 由於租金按日支付,如果承租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支付下一個租賃日的費用,本協議將自動終止。在此情況下,承租方應立即將車輛歸還給出租方。此外,承租方將被處以相當於兩天租金的罰款, payable to the Lessor.

6.3. 本協議到期以及車輛實際歸還給出租方,不應終止或限制承租方在使用車輛期間產生的義務,也不應免除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違反協議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的責任。承租方應對在車輛運營期間發生的所有行為和後果承擔法律規定的全部財產及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罰款、交通違規、通過照片和視頻系統記錄的違規行為、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車輛隱藏損壞以及其他非法行為。

如果出租方在車輛歸還後,包括在2(兩)個月、3(三)個月、6(六)個月或任何其他期限後才知道在租賃期間發生的違規、罰款、損壞或其他義務信息,承租方應全額賠償出租方產生的所有費用、損失、罰款、違約金和其他支付。承租方的此類義務無論協議終止與否均保持有效,並將持續有效直至完全履行。

6.4. 雙方確認他們之間沒有口頭協議。本協議的內容完全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圖和意願。

7. 管轄權和爭議解決

7.1. 所有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相關的爭議、分歧和索賠,包括與其訂立、履行、違約、終止、無效、債務追討、罰款、損害賠償和不當得利相關的爭議,應專門通過出租方在國家註冊地(所在地)的司法程序解決。

7.2. 雙方已自願、知情並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民事訴訟立法達成了本合同管轄權協議。

7.3. 承租方確認已向其解釋了關於地域管轄權的法律規定,並自願放棄在其居住地(註冊地)或協議履行地提起訴訟的權利。

7.4. 如果承租方違反本管轄權條款提起訴訟,出租方有權請求將案件移交至其註冊地法院,因該違反而產生的所有訴訟費用應由承租方承擔。

8. 最後條款

8.1. 本協議是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現行法律訂立的,對雙方合法且具有約束力。

8.2.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一份。

8.3. 雙方簽署本協議即確認其條款對其明確,符合其真實意圖,並且是自願簽署的,沒有脅迫、欺詐或錯誤。

8.4. 本協議以俄語簽訂。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俄語在官方關係和記錄保存中與國家語言同等使用。

8.5. 雙方確認他們具備足夠的俄語知識以理解本協議的條款。如果承租方不具備足夠的俄語知識,他/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之前,他/她已獲得一份他/她能理解的相同協議版本。承租方確認他/她已審閱該文本,理解其內容,並知曉簽訂本協議的法律後果。

Забронировать гостиницу
Используя этот сайт, вы соглашаетесь с тем, что мы используем файлы cookie.
eFLYsoft